1、 單位客戶原則上實行每個月為一個抄表周期;其它客戶實行每三個月為一個抄表周期。
2、 抄表時間為每月的2~22日
3、 抄表時,若因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(如水表失靈、停走、指針脫落、表蓋玻璃破碎等),則按換表后一周的水量推算,或根據前十二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。
4、 水表因故無法抄見時(水淹、門閉、雜物堆積、市政影響等)將根據上月用水量估抄,在下次抄見時按實結算。
5、 客戶對水表計量性能有異議,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申請校驗水表,校驗結果符合標準,客戶應承擔校驗費用;如果校驗誤差超過標準的,由公司承擔上述費用,當月的水費按校驗結果予以更正。